(2016)黑038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岭海与被执行人崔世凯、胡魁婷、宋天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岭海,崔世凯,胡魁婷,宋天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高岭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崔世凯,男,汉族。被执行人:胡魁婷,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天莹,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岭海与被执行人崔世凯、胡魁婷、宋天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虎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岭海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岭海与被执行人崔世凯、胡魁婷、宋天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岭海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虎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正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