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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姜金国、冯家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金国,冯家华,九江禹华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395号申请人姜金国,195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冯家华,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九江禹华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洪下乡张家铺村。法定代表人:冯家铺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金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家华、九江禹华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剩余3000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待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瑞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一日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喻世冲审判员  周 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柯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