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1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颜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321民初346号原告:颜某,女,汉族,务工,住莲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江西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汉族,务工,住莲花县。原告颜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由法院判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颜某与被告冯某自愿离婚。二、婚生长女冯甲随原告颜某生活,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冯甲、婚生子冯俊某随被告冯某生活,由被告抚养。三、原、被告双方都享有对对方抚养子女的探望权,原告颜某探望冯甲、冯俊某时须经被告冯某同意。四、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莲花县六市乡横塘村一栋两层半房屋归被告冯某所有。五、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颜某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少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符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