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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669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望远光电有限公司、张梦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望远光电有限公司,张梦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69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望远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长松岗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吴宏侃,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梦寒(CHANGMENG-HAN),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作出(2016)浙0783民初77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梦寒一人公司杭州资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余杭区余杭镇城东路5号的房地产,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梦寒一人公司杭州资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余杭区余杭镇城东路5号【权证号码:余房权证余字第××号】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忠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戚婷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