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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高玲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574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高玲玲。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滨刑二初字第00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高玲玲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