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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韩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韩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59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北路595号香格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775612264P。法定代表人:沈钧。被执行人:韩春,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与韩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212.5元,执行费290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