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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8169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建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169号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201室。法定代表人:仇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娅,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建龙,男,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