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1执恢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义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恢00109号刘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义与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经开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长春通力工艺品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承诺书,请求用该公司存在我院账户中的拍卖款代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义的执行款2113808元及执行费23538元。现该款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经开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经开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