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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朱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38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2)沂南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