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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黄义福与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福,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694号原告:黄义福,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范玉菊,女,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系原告黄义福之妻。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号*楼。法定代表人:何兴国,系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6823948275。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乔,女,汉族,1955年1月7日出生。系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建,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出生。系公司职工。原告黄义福与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黄义福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义福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义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黄义福负担。审 判 长  蔡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永志人民陪审员  熊兴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依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