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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恒星、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恒星,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冯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99号申请人:申恒星,男,198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现住潍城区。被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奎文区新华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被申请人:冯志涛,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人申恒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名下的鲁G×××××号北京现代出租轿车一辆进行扣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名下的鲁G×××××号北京现代出租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2日。案件申请费576元,由申请人申恒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