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会军与李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军,李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719号原告:刘会军,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生,住内黄县。被告:李文祥,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住河南省内黄县。原告刘会军与被告李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会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刘会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刘会军承担。审判员 刘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旭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