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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房淑香与余联华、邓龙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淑香,余联华,邓龙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房淑香,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余联华,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邓龙义,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淑香与被执行人余联华、邓龙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余联华、邓龙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房淑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2017)鄂1224执恢139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恢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阮洋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