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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男,1988年10月30日生,住凌海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义县。申请执行人夏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2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李天岸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