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衡仕炳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仕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3刑初86号公诉机关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衡仕炳,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住四川省盐亭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8月23日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5日被盐亭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衡仕炳犯滥发林木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衡仕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衡仕炳为修建自己在金孔镇衡家村开设的养鸡场鸡棚,在未办理《四川省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北川工人在折弓乡柏杨村3组崔某自留坡上砍伐柏树228株。同年4月17日在卖树农户崔某的指认下,在当地群众王某、杨某的见证下,森林公安局聘请林业局工程师某、赵某检尺并测算折活立木蓄积20.772立方米。衡仕炳雇佣胥某的拖拉机将树拉往衡仕炳在金孔镇衡家村养鸡场并将用不上的弯头树拉往金孔桂花丝���木材加工厂销售,该木材加工厂以300元/吨的价格收购。另查明,被告人衡仕炳违法所得840元人民币已扣押随案移送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衡仕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衡仕炳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立木蓄积为20.772立方米的柏树228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衡仕炳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840元,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衡仕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衡仕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俊江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