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民初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桂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桂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209号之一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广西兴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753704205L。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某某,桂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某某,桂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桂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桂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桂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桂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32元,依法减半收取501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定健人民陪审员 唐良保人民陪审员 孙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雯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