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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肖银生挪用公款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5刑申22号肖银生:你因挪用公款一案,不服本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1998)邵中刑经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申诉人使用单位小金库资金借出为资金增值,是经主管部门批准、授权的,也是申诉人职权范围的职权行为,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申诉人肖银生在任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长期间,将单位资金借给他人使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诉人对该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申诉人提出出借资金是经单位领导研究批准、授权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决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