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任新霞、焦玉荣等与王建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新霞,焦玉荣,邢忠生,王建昭,姚丽伟,姚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2402号原告任新霞,女,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磁县。原告焦玉荣,女,195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邢忠生,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磁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昭,女,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姚丽伟,女,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姚丽峰,女,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任新霞、焦玉荣、邢忠生与被告王建昭、姚丽伟、姚丽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任新霞与邢忠生系夫妻关系,焦玉荣与任新霞系母女关系。被告王建昭、姚丽伟系夫妻关系,姚丽伟与姚丽峰系姐妹。三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王建昭夫妇。2015年5月13日,王建昭夫妇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三原告借款共计600000万元,约定月息2%,2015年6月15日前还清本息,并出具了借条。被告姚丽峰与三原告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姚丽峰自愿将房产一处抵押给三原告,并承诺如不能实现实现房屋抵押权,其自愿作为连带保证人清偿三原告债务。后三原告要求姚丽峰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债务。姚丽峰向三原告交付了抵押房屋的房产证和钥匙,让其先行居住,并书面同意待抵押房屋继承手续办好后,再过户给三原告。因三被告未能履行偿还债务。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三原告本金共计600000元及利息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任新霞、邢忠生、焦玉荣分别向被告出借款项,被告王建昭、姚丽伟于2015年5月13日出具的借条中书写“今借到任新霞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和焦玉荣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和邢忠生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三原告与被告分别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三个借贷法律关系中,虽然借方主体相同,但贷方主体不同,各自的权利义务独立,本案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三原告应分别主张自己的债权。经本院释明,三原告坚持共同起诉,不变更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新霞、邢忠生、焦玉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令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