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3民初6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明华与张美丽、郑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华,张美丽,郑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6019号之一原告:王明华,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许玉烨,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美丽,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郑金杰,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审理原告王明华为与被告张美丽、郑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王明华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