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刘平权、张光群、刘鸿波、刘静洁资中县博希宾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刘平权,张光群,刘鸿波,刘静洁,资中县博希宾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402号原告:刘广东,男。被告:刘平权,男。被告:张光群,女。被告:刘鸿波,男。被告:刘静洁,女。被告:资中县博希宾馆,住所:资中县重龙商业广场*楼。投资人:刘平权。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刘平权、张光群、刘鸿波、刘静洁资中县博希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判员 蒲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