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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刘平权、张光群、刘鸿波、刘静洁资中县博希宾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刘平权,张光群,刘鸿波,刘静洁,资中县博希宾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402号原告:刘广东,男。被告:刘平权,男。被告:张光群,女。被告:刘鸿波,男。被告:刘静洁,女。被告:资中县博希宾馆,住所:资中县重龙商业广场*楼。投资人:刘平权。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刘平权、张光群、刘鸿波、刘静洁资中县博希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判员  蒲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