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敖云根、欧阳清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云根,欧阳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敖云根,男,1953年10月1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个体户,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欧阳清平,男,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敖云根与被执行人欧阳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212.5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学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