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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黎健文与黎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健文,黎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黎健文,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黎伟明,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黎健文与被告黎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4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黎伟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黎健文返还借款75893元,并从2011年9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黎伟明承担案件受理费848.66元。因债务人黎伟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黎健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月4日以(2012)佛顺法执字第586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罗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份分红款,并作出(2012)佛顺法执字第5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的标的为77914.98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一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罗村委会村南组的房产(房产证号:26××43),该房产均已被本院(2011)顺法民二初字第3040号首查封,本案则轮候查封;该房产应由首查封案件进行处理,本案则在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即可;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车牌号分别为粤X×××××和粤X×××××的小汽车,均已被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本金7589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恢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 荣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慧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