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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付秀芬与李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秀芬,李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319号原告:付秀芬,女,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李刚,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付秀芬与被告李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付秀芬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秀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付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付秀���负担。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付秀芬。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