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贾文华与被告易春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华,易春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230号原告:贾文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正,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春国,男。原告贾文华与被告易春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贾文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文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文华负担。审判员 杨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腊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