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麦积区桥南顾家家具经销部与南小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积区桥南顾家家具经销部,南小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2494号原告:麦积区桥南顾家家具经销部。住所地:甘肃省麦积区桥南家居建材城。经营者:马小波,该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军,甘肃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小燕,女,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涛,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麦积区桥南顾家家具经销部与被告南小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麦积区桥南顾家家具经销部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麦积区桥南顾家家具经销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麦积区桥南顾家家具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计2318元,由麦积区桥南顾家家具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