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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辖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苏华琼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安徽兰星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琼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安徽兰星玻璃有限公司,陈建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琼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八集乡东杰路(全民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331214011J(1/1)。法定代表人:陈建中,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兰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徽商新光彩大市场35幢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082241894W(1-1)。法定代表人:万峰,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陈建中,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上诉人江苏华琼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兰星玻璃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1民初179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华琼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本案应由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将案件移送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安徽兰星玻璃有限公司未答辩。陈建中未陈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安徽兰星玻璃有限公司诉请江苏华琼工程玻璃有限公司、陈建中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安徽兰星玻璃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供了其与江苏华琼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签订的《玻璃购销合同》。其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解决协议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付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该管辖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因本案原审原告安徽兰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砀山县,故根据上述管辖约定,本案应由砀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因协议管辖优先适用于法定管辖,故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晓东审判员  王玲玲审判员  郝菊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尤 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