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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17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轩,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待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怡然,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琳娜、代理检察员蔡雯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轩及其辩护人王怡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轩于2017年2月14日,经王某2在本市朝阳区通过微信与其联系购买毒品并微信收款人民币1000元。次日被告人赵轩在本市大兴区某公寓某号楼1层欲向王某2出售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归案,民警从其身上起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0.66克),并从其住处起获多份白色晶体(净重60.35克),上述物品经鉴定均为甲基苯丙胺并已收缴。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毒品检验报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轩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轩定罪处罚。被告人赵轩对其贩毒甲基苯丙胺0.66克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认为在其家中起获的毒品是供其自己吸食的,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系特情引诱犯罪,毒品未流入社会,被告人认罪悔罪,没有证据证明在其家中起获的毒品用于贩卖,该部分毒品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轩于2017年2月7日起,多次在王某1租住的本市大兴区某公寓某室内居住并与王某1共同吸食毒品。2017年2月14日,王某2在本市朝阳区通过微信与赵轩联系购买毒品并微信向赵轩付款人民币1000元。次日被告人赵轩将王某2约至大兴区某公寓,在6号楼1层欲向王某2出售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民警从其身上起获白色晶体1包(经称量净重0.66克);并从某公寓某室内起获多份白色晶体(经称量净重共计60.35克),上述物品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现已收缴。公安机关另起获黑色苹果手机1部、银色罐子1个、金色罐子1个、白色罐子1个、黑色罐子1个、黑色盖子罐子1个、透明塑料袋共25个、黄金叶及芙蓉王烟盒各1个、白色卫生纸1个、冰壶3个,现均移送在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我检举揭发一名涉嫌贩卖毒品的男子,他的真实姓名等情况我不清楚,微信号为“×××-min-hui”,昵称是“天蝎座”,之前我从他这里买过毒品。2017年2月14日我通过手机微信与其联系,想买1000元人民币的冰毒,“天蝎座”收款后答应第二天与我交易。2017年2月15日12时许,我通过微信再次与他联系,我们约好在大兴区某公寓6号楼见面,然后我和民警一起到了某公寓周围,我告诉警察6号楼的位置,并提供了一张“天蝎座”的照片,之后的抓捕情况我就不清楚了。2、常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15日上午,朝阳看守所在押人员王某2实名举报称,一名微信昵称为“天蝎座”的男子涉嫌贩毒,经询问,王某2称自己昨日通过微信与该贩毒男子约定今日交易购买毒品,于是我们在当日中午12时安排王某2与“天蝎座”微信联系,对方回复“林肯”二字,王某2说是在大兴区某公寓一带交易的意思。后我们带王某2至上述地点查找布控,王某2指明地点后通过微信与“天蝎座”联系让其下楼,我们就在某号楼周边蹲守。当日14时许,“天蝎座”发微信称下楼给王某2送毒品,然后我们在某公寓某号楼大厅内将一男子查获,经询问,该男子承认自己的微信名就是“天蝎座”,实际名叫赵轩。我们当场从其身上起获用手纸包裹的白色晶体1包,东西是放在1个金色芙蓉王的烟盒里的。赵轩对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3、证人马某的证言与常朝辉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我租住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公寓某房间,2月7日前后搬进该地址。这个房屋是我在手机app上找的信息,我和房东没签过租赁合同,也没见过面,我与房东约定用微信转房租,每半个月一交。赵轩是我一年前认识的朋友,他的微信昵称叫“天蝎座”。赵轩在我搬进来后没几天就来这里,我们在2月9日凌晨、2月11日2时、2月13日2时许一起吸食了毒品,我们每次都是在一层客厅的茶几处,用自制的简易冰壶吸毒,冰毒是赵轩带过来的,他不收钱也不长住,一般是凌晨吸完毒白天就离开。赵轩是无规律的吸食冰毒,他在我这里加工翡翠玉石,加工完一块他就吸两口。2017年2月15日我睡醒后赵轩来了,14时许,赵轩穿衣服准备下楼,他也没说要干什么。过了一会儿,警察带着赵轩进来了,我才知道赵轩贩毒。警察当着我和赵轩的面,在客厅茶几的抽屉里,搜出了好多罐子,金色和银色的2个罐子里是没封装的冰毒,白色罐子里是分装好的19包冰毒,黑色罐子里有1包封装好的冰毒。之前我们吸的冰毒就是从金色的罐子里拿出来的。摆在茶几桌面上的1个带黑盖子的盒子里是没有封装的冰毒,另外,在二楼右侧卧室内,赵轩的棕色提包里有1个黄金叶烟盒,里面也放了4小包分装好的冰毒。赵轩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嘉园租了1套房子,我在2017年1月过年前几天到他租的房子里去找一些给狗洗澡的东西,当时赵轩已经回老家了。赵轩把家门钥匙放在门口脚垫下面,我自己开的门。我进去后发现卧室茶几上有小袋的冰毒和冰壶,大约1克。我从茶几里翻出来了两条类似火腿肠包装的东西,均为大拇指粗细,长度约10公分,用透明塑料袋包装,里面是淡黄色晶体,估计有30克左右,我给赵轩打电话问这是什么东西,他说是以前买的冰毒。在茶几下面还有1个黑色圆柱形金属罐子,里面装了4公分左右的冰毒,具体多少我不清楚。我从这个罐子里取出了大概1克的冰毒,用小塑料袋装好,后来我按照赵轩给我的地址通过快递寄给了一个叫龙某的人,这个人是赵轩的朋友,但我不认识。除此之外,在2017年过年前后,赵轩跟我说有个朋友要找他拿货,他当时回老家了,就让这个朋友到了某公寓楼下,我拿了一包冰毒交给他的这个朋友,具体多少我不清楚。这两次都是赵轩跟我说的,我帮他给别人,我没收过对方给的钱,赵轩收没收钱我就不清楚了。我的冰毒也是赵轩给我的,但他没向我收过钱。5、搜查笔录、起赃经过、扣押笔录及物证照片证明:民警从赵轩身上起获苹果牌手机1部、芙蓉王烟盒1个,内有白色卫生纸包裹的白色晶体1包。后民警在某公寓某房间进行搜查,起获冰壶3个;在该房间茶几左侧抽屉内发现银色罐子1个(内有白色晶体)、白色罐子1个(内有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9包)、黑色罐子1个(内有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包)、金色罐子1个(内有白色晶体);在茶几台面上发现黑盖盒子1个(内有白色晶体);在二层右侧卧室棕色提包内发现黄金叶烟盒1个(内有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4袋)。6、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及奥运村派出所出具的编号说明材料证明:经依法称量,民警从被告人赵轩身上起获的白色晶体净重0.66克;从某公寓6号楼911号客厅茶几台面上黑盖盒子内起获白色晶体净重1.42g、茶几左侧抽屉金色罐子内起获白色晶体净重16.66g、茶几左侧抽屉银色罐子内起获白色晶体净重17.47g、茶几左侧抽屉黑色罐子内起获白色晶体净重9.29g、茶几左侧抽屉白色罐子内起获白色晶体19包净重12.8g、二层卧室提包内黄金叶烟盒内起获白色晶体4包净重2.71g,上述白色晶体净重共计60.35克。以上白色晶经抽样检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所有毒品均已被收缴。7、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照片证明:被告人赵轩与举报人王某2在微信里谈好购买冰毒的时间地点,后王某2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给赵轩的情况。8、毒检送检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意见书证明:经检测,赵轩的尿液呈苯丙胺类阳性,赵轩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成瘾。9、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民警于2017年2月15日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赵轩抓获。10、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赵轩的身份情况。11、被告人赵轩供述:我的微信昵称是“天蝎座”,2017年2月14日晚上,我的一个朋友“晨晨”(王某2)给我发微信说想从我这里买冰毒,并约好第二天他来找我拿货,当晚他就用微信给我转账了1000元钱。2017年2月15日中午12时许,我告诉“晨晨”到大兴区某公寓拿货,等到13时许,我接到他的微信后,用手纸包了大约0.6克冰毒,装进一个黄色芙蓉王烟盒里下楼准备给他,刚走到某公寓6号楼1层大厅时就被警察抓住了。我贩卖的冰毒是从一个微信名为“小二逼”的男子那里购买的,他的姓名等情况我不清楚,平时我们是通过微信联系。今年1月份左右,我从他那儿买了40克左右冰毒,过年我回到老家河南,他便通过快递的方式把毒品邮寄到了我的老家,我收到货后于年后携带毒品乘飞机来到了北京。我回来后就联系朋友王某1,得知她在大兴区某公寓租了房子,于是我在2月9日凌晨带着上述冰毒到了她家。然后从背包的金色罐子里拿出一点冰毒,用废弃的饮料瓶子做了两个冰壶,我们俩在客厅茶几处用烫吸的方式吸冰毒。后来,我还去过王某1上述暂住地两次,分别是2月11日和2月13日,这两次我们也是在客厅茶几处用自制冰壶吸食冰毒。我把手上的冰毒放在王某1的暂住地,在客厅茶几的抽屉内,我放了4个罐子,有金色的、黑色的等等,还有茶几桌面上有个带黑色盖子的塑料瓶,这里面都是冰毒。另外,我还放了一个棕色提包在王某1暂住地二层右侧卧室内,包里有个烟盒,里面也放了4小包冰毒。上述冰毒,有散装的也有分装好的。案发当天卖给“晨晨”的冰毒,是从分装好的罐子里拿的,拿完后还剩19包,这些毒品不是我分装的,从“小二逼”那里买回来就是分装好的。我放在王某1那儿的毒品,除了金色罐子里的毒品我们一起吸食过,其余的毒品她都不知情,我拿冰毒给她吸食也从来没收过钱。后赵轩于2017年2月28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2016年3月到2017年1月期间,我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租了房子,但2017年过年回老家就把房子退了。过完年后2月份我回北京就一直住在王某1租住的大兴区某公园。我的弟弟赵海和他媳妇在北京市某嘉园租了房子,但我有钥匙,钥匙上系着一个黑金色的打火机,这把钥匙我放在某公寓右侧卧室的包里。我在某嘉园那儿放了衣服和一些狗的东西,但没有放毒品,也没有让别人帮我去那里拿过毒品,因为我带回来的毒品都放在某公寓,王某1没去过某嘉园,我也没让她帮我给谁送过毒品,她不知道我给别人贩卖毒品的事情。被告人赵轩当庭供述称,其确实让王某1代其送给他人毒品,但是其没有收取费用,不属于贩卖。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赵轩在侦查阶段供述称其没有让王某1送过毒品的辩解,其本人已于当庭承认让王某1代送毒品事实的存在,故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轩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轩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轩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赵轩及其辩护人所提在其住处起获的毒品均应认定为非法持有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2015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其他犯罪,依法定罪处罚。”本案中,赵轩将自己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放置于其经常吸食及暂住地,数量明显超出正常吸食量,部分毒品的包装方式、分装重量与赵轩向王某2贩卖毒品的形态基本一致,符合毒品交易惯例。故在住处起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数量,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赵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对被告人赵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31年2月14日止。没收财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予执行)。二、在案之黑色苹果手机一部、银色罐子一个、金色罐子一个、白色罐子一个、黑色罐子一个、黑色盖子罐子一个、透明塑料袋共二十五个、黄金叶及芙蓉王烟盒各一个、白色卫生纸一个、冰壶三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轶凡人民陪审员  闫月琴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若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