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珍东与黄红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珍东,黄红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832号原告:楼珍东,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锋,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红东,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楼珍东与被告黄红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楼珍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珍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448元(已减半),由原告楼珍东负担。审判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