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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珍东与黄红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珍东,黄红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832号原告:楼珍东,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锋,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红东,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楼珍东与被告黄红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楼珍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珍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448元(已减半),由原告楼珍东负担。审判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