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卢朝珍与张旭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卢朝珍,女,汉族,1930年3月24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代理人:姜登品(系申请执行人之子,特别授权),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张旭,女,汉族,1988年5月31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执行卢朝珍申请执行与张旭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2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定于2017年9月30日起张旭每月给付卢朝珍惜600元,直到付清所欠案款。申请执行人卢朝珍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7执111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杨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金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