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冯向荣与靖边县顺源商贸有限公司、祁汉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向荣,靖边县顺源商贸有限公司,祁汉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第1982号原告冯向荣,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周河镇,农民,被告靖边县顺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负责人祁汉渊,男,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祁汉珠,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向荣诉被告靖边县顺源商贸有限公司、祁汉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向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耀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