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胜珍与李敏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珍,李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李胜珍,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孝感市孝南区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李敏利,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孝南区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胜珍与被执行人李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敏利已按(2016)鄂0902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