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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辉与孙建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孙建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947号原告:王辉,女,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孙建钢,男,回族,1974年3月8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受理原告王辉与被告孙建钢、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87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宗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丘龙巴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