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1、2等与1、2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宋晋乐,康国柱,宋晋华,韩希斌,孙钢花,宋晋平,张笑宇,马卉妍,宋晋燕,康俊杰,康慧贞,康永清,康淑贞,王列鱼,田瑞萍,张超俭,武彩林,刘春顺,李所英,闫岚凤,贾晓艳,侯晓宇,梁宗川,苏州工业园区嘉乾九鼎投资中心,苏州工业园区嘉翔九鼎投资中心,无锡恒泰九鼎资产管理中心,成都银科九鼎投资中心,苏州嘉赢九鼎投资中心,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嘉兴昭宣元安九鼎创业投资中心,苏州工业园区民生九鼎创业投资中心,苏州荣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初29号原告1: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法定代表人:宋晋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2:宋晋乐原告3:康国柱原告4:宋晋华原告5:韩希斌原告6:孙钢花原告7:宋晋平原告8:张笑宇原告9:马卉妍原告10:宋晋燕原告11:康俊杰原告12:康慧贞原告13:康永清原告14:康淑贞原告15:王列鱼原告16:田瑞萍原告17:张超俭原告18:武彩林原告19:刘春顺原告20:李所英原告21:闫岚凤原告22:贾晓艳。原告23:侯晓宇原告24:梁宗川原告1-24共同委托代理人:常勤,国浩律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1-24共同委托代理人:崔王伟,国浩律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苏州工业园区嘉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81号商旅大厦6幢1105室。代表人:康青山,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被告2:苏州工业园区嘉翔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代表人:康青山,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被告3:无锡恒泰九鼎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代表人:康青山,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被告4:成都银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四川省。代表人:康青山,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被告5:苏州嘉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代表人:康青山,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被告6: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代表人:康青山,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被告7:嘉兴昭宣元安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代表人:康青山,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被告8:苏州工业园区民生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代表人:康青山,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被告9:苏州荣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苏州。代表人:康青山,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被告1-9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林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9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庆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望铁合金公司)、宋晋乐等二十三人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嘉乾九鼎投资中心等八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庭审中,原告义望铁合金公司、宋晋乐等二十三人口头向合议庭提出撤诉申请,2017年8月22日,原告义望铁合金公司、宋晋乐等二十三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拟通过庭外调解的方式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义望铁合金公司、宋晋乐等二十三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嘉乾九鼎投资中心等八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宋晋乐、康国柱、宋晋华、韩希斌、孙钢华、宋晋平、张笑宇、马卉妍、宋晋燕、康俊杰、康慧贞、康永清、康淑贞、王列鱼、田瑞萍、张超俭、武彩林、刘春顺、李所英、闫岚凤、贾晓艳、侯晓宇、粱宗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1850元,减半收取270925元,由原告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门 华审判员 刘 涌审判员 王荣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