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谢大生与胡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大生,胡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1121民初2201号原告:谢大生,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胡勇辉,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谢大生与被告胡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大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1,000元,并按月息2份标准从2016年10月21日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1日被告因购车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46,920元,于2016年11月16日归还原告25,920元,尚欠21,000元,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借款,故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胡勇辉偿还原告谢大生借款21,000元(付款方式: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2,000元、被告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2,000元、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2,000元、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2,000元、被告于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2,000元、被告于2018年2月30日前偿还原告2,000元、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2,000元、被告于2018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2,000元、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2,000元,剩余3,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付清);二、原告谢大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占昊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