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程英、李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英,李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783号申请执行人程英。被执行人李迅。申请执行人程英与被执行人李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9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在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给付执行款10250元,执行费5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屋、车辆、证券等进行查询,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进行了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延期执行申请书、查询材料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7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岐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