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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敖家碧申请执行江行富民间借贷纠纷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家碧,江行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942号申请执行人:敖家碧,女,汉族,生于1966年2月17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工业园区金竹沟44-1号。被执行人江行富,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4日,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37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竹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4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行富应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江行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行富在中国工商银行31000326010010747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612.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继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九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