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何艳彬、于忠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艳彬,于忠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4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艳彬,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伟,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忠心,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上诉人何艳彬因与被上诉人于忠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碰碰车买卖合同的主体,一审应进一步审查核实;二、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签订涉案合同的甲方夏建东,实际付款人温武耀等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是否应参加本案诉讼,一审亦应综合全案考虑予以审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艳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盛华平审判员 石天旭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苗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1原判、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1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