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段亮生、黎洪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亮生,黎洪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33号申请执行人段亮生,男,汉族,1957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武宁县。被执行人黎洪贵,男,汉族,1964年2月29日出生,住址地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段亮生申请黎洪贵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黎洪贵应支付申请人段亮生案款122700.0元,承担执行费1741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24441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黎洪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宁审 判 员 程海平审 判 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