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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福奎与赵泳斌、张远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福奎,赵泳斌,张远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959号原告:冯福奎,男,汉族。被告:赵泳斌,男,汉族。被告:张远平,男,汉族。原告冯福奎与被告赵泳斌、张远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冯福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福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玉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