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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苗滋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03刑初5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滋峰,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西省朔州市人,住朔州市,2016年6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事拘留,经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决定,于2016年7月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滋峰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青如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孟文吉、刘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帅、宋文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滋峰在锻炼身体时发现平鲁区白堂乡西易村西易旧公司院内停放着一辆白色长城皮卡车(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700元)、一辆黑色长城皮卡车(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683元)、一辆蓝色解放牌货车(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5292元),长年放着无人使用,遂决定私自出售获利。2016年6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苗滋峰从井坪镇租赁了一辆清障车,用清障车将西易旧公司院内两辆皮卡车拖至朔城区正通汽车报废公司准备报废获取车辆报废补偿款。苗滋峰又电话联系朔州市物通报废汽车中心,谎称其有一辆小货车要报废,之后,苗滋峰将西易旧公司院内一辆蓝色解放牌货车以5200元钱卖给物通报废汽车中心,将所得的5200元据为己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苗滋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所盗车辆现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作出罪与刑相适应的判决。被告人苗滋峰辩称,我因一时的错误拉走了车。因为吴某的父亲吴某1借了我的钱,我就想拉上车抵债。我之前也和吴某说过这个事。在拉车的那天我给吴某打过电话,但是没有打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苗滋峰发现平鲁区白堂乡西易村西易旧公司院内停放着一辆白色长城皮卡车(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700元)、一辆黑色长城皮卡车(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683元)、一辆蓝色解放牌货车(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5292元),长年放着无人使用,遂决定私自出售获利。2016年6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苗滋峰从井坪镇租赁了一辆清障车,用清障车将西易旧公司院内两辆皮卡车拖至朔城区正通汽车报废公司准备报废获取车辆报废补偿款。苗滋峰又电话联系朔州市物通报废汽车中心,谎称其有一辆小货车要报废。之后,苗滋峰将西易旧公司院内一辆蓝色解放牌货车以5200元钱卖给物通报废汽车中心,将所得的5200元据为己有。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6月19日苗某1报案称:西易集团原施工队吴某委托苗某1来我局报案,该吴名下所有的一辆白色长城皮卡车、一辆黑色长城皮卡车及一辆蓝色解放牌货车停放在平鲁区白堂乡西易集团旧公司院内于6月15日至6月16日期间被盗,三辆车均为无手续车辆,现总价值2万余元。2、关于犯罪嫌疑人苗滋峰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19日苗某1报案称:西易集团原施工队吴某委托苗某1来我局报案,该吴名下所有的一辆白色长城皮卡车、一辆黑色长城皮卡车及一辆蓝色解放牌货车停放在平鲁区白堂乡西易集团旧公司院内于6月15日至6月16日期间被盗,三辆车均为无手续车辆,现总价值2万余元。经调查,锁定犯罪嫌疑人苗滋峰。2016年6月20日我工作单位将苗滋峰传唤回平鲁公安分局,经审讯,该苗对其盗窃西易村西易旧公司院内三辆车的事实供认不讳。3、报案材料证实,吴某向平鲁刑警大队报案称:本人吴某有三辆车停在西易村办公大楼前,在2016年6月18日被人偷走。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苗滋峰出生于1968年1月20日,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住址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5、机动车销售发票、行驶证证实,车架号为XXX运输车的购货人为吴某;车牌号为晋F8X**长城牌货车的所有人是吴某。6、购车协议证实,2016年6月16日,苗滋峰将车架号为XXX解放型车卖给赵某,车价为5292元。7、借条证实,吴某1于2000年2月14日向苗滋峰借款贰万元,于2000年5月18日向苗滋峰借款贰万元。8、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6月20日17时50分,平鲁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犯罪嫌疑人苗滋峰的指引下来到平鲁区白堂乡西易村旧公司院外,苗滋峰指认该院就是其拖走两辆皮卡车、一辆解放牌货车的现场;从西易村旧公司出发,在苗滋峰指引下来到朔城区东坡经济园区正通报废车公司,在该公司院内,苗滋峰指认院中一辆车牌号为晋F8XX**长城皮卡车及一辆黑色皮卡车就是西易村西易旧公司院内被盗的两辆皮卡车;从正通报废车公司出发,在苗滋峰的指引下来到朔城区物通报废汽车中心门口,苗滋峰指认该大门外面东侧停放的蓝色解放牌货车就是西易旧公司院内被盗的货车。9、朔州市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平价认字(2016)015号价值鉴定意见书证实,一辆白色长城皮卡车鉴定价格为700元;一辆黑色长城皮卡车鉴定价格为683元;一辆蓝色解放牌厢式运输车鉴定价格为5292元,合计为人民币陆仟陆佰柒拾伍元整(¥6675元)。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所扣押的物品。11、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所发还的物品。12、证人吴某的证言及其出具的证明证实,我之前在西易村承揽井下采煤工程,苗滋峰当时给西易集团的领导开车。苗滋峰在西易集团旧公司院内盗窃的三辆车(两辆皮卡车、一辆蓝色解放牌货车)都是我的。因为我承包西易集团的工程完工后,还有一些工程款没有结算,我就一直将三辆车放在旧公司院内没有开走。我和苗滋峰之间没有经济纠纷,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我父亲有没有向他借钱我不知道,苗滋峰也没有打电话和我说过拿三辆车抵债的事。13、证人苗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7日晚上8点多钟,西易村的车队书记苗某2给我打电话说:”旧公司的大门门锁被人撬坏了,放在院子里的两辆皮卡车和蓝色货车不见了。”因车是吴某买的,我就联系吴某,他委托我报案。后来我儿子到朔城区的南邢家河村的一个报废回收点找到了被盗的蓝色货车。三辆车总价值2万元左右,两辆皮卡车以前上过户,后来好几年也不检车了,蓝色货车一直没有上户。西易旧公司没人办公,没人看管,大门平时锁着。吴某和别人没有经济纠纷。14、证人苗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7日晚上7点多钟,我在西易旧公司大门口附近时,发现大门开着,门前有车轮胎的痕迹,看见院内以前停放的三辆车不见了。我就打电话告诉苗某1了。6月18日苗某1来旧公司院内看过后发现两辆皮卡车和一辆蓝色货车不见了。1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6、17的一个上午,一个电话号为13934****XX的号码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回收车了?我说是了。那个人就说他有一辆车了,叫我过去看看,能给多少钱。我就问他地方在哪儿了,先看完车再说价钱。他告诉我地方在西易村煤矿了。下午两点多苗滋峰给我打电话说他在西易村岔路口等我。我去了后他把我领去了西易村一个大院门口,门开着。他说那辆蓝色解放牌大车是他的,车钥匙多年了,找不到了,看能给他多少钱。当时车门锁着,他叫我把车门弄开。因找不到车辆铭牌,我就和他说只能过磅称重了,按报废车辆一吨900元回收。他答应后,我就叫公司的清障车把这辆车拖到朔州南环一个粮站过了磅,重量为5.88吨。后我让苗滋峰拿手续和我签协议,他给了我一张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协议,我就和他写协议交易了。交易的金额为¥5292元。回收车的时候我问苗滋峰要过车辆的相关手续,但是他说车是他的,一直给矿山拉工人,没有上过户,什么手续也没有。1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3、14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个50多岁的男人给我打电话说他手底下有两辆车想报废,我说只要车之前上过户就能报废。后我就告诉他报废的流程。6月16日晚上7点多钟,这个男人就分两次把两辆皮卡车送到我们报废公司,我就让他提供两辆皮卡车的相关手续。当晚我们只验了白色皮卡车,另一辆黑色皮卡车没有验车。直到现在那个男人也没有拿来车的相关手续,报废车的其他流程也没有继续往下走。17、被告人苗滋峰供述称,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路过西易旧公司院门口时,看见院子里有三辆车,是吴某的,这三两车停在院子里十来年了,车也烂的很厉害。我就想拉上这三辆车报废。6月15日还是16日,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那天下午4点多钟,我在平鲁区井坪镇紫河路拦住一辆清障车,问司机从西易村到朔城区店坪村送两辆车,多少钱?司机说300元。我同意后,我们就相跟上来到西易村西易旧公司院内,他先把白色皮卡车拖上跟我送到了朔城区东坡经济园区正通报废车公司。然后返回西易村将另一辆黑色皮卡车拖到正通报废车公司,我给了清障车300元。后报废车公司的员工说白色皮卡车能报废,黑色皮卡车不能报废,现在两辆车还在正通报废车公司院内,什么流程也没走。第二天上午10点钟,我又联系了一个报废车公司。下午2点多钟,我在西易路口等他们,来了两个人,后我领着他们去了西易旧公司院内,告诉他们就是院子里的蓝色解放牌货车。他们看过后问我要手续,我说车原来是在矿区跑的,一直没有上户,没有手续。他们就说只能按照废铁来收,一吨900元。后他们公司的清障车来了将蓝色解放牌货车拖走了,要拉回公司过磅。晚上6点左右,我和报废车公司的人约在井坪镇麻黄头村附近见面,和我说车过磅称了5.88吨,一共5292元。他给了我5200元。我给对方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并和对方签了协议。我在拉车之前给吴某打过电话,但是没有打通。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滋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客观上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滋峰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苗滋峰在庭审中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的表现,且在案发后将所盗三辆车均退还给被害人,同时将卖车款5200元退还给朔州市物通报废汽车中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滋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杨青如审判员  孟文吉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文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