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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尚华灯饰厂与何建平、中山市横栏镇美杉灯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尚华灯饰厂,何建平,中山市横栏镇美杉灯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3282号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尚华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邱欠华。被告:何建平,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美杉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何建平,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尚华灯饰厂(以下简称尚华厂)与被告何建平、中山市横栏镇美杉灯饰厂(以下简称美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华厂主要负责人邱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建平、美杉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华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5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4月1日起向原告购买价值55000元的LED灯饰配件,约定一个月后收货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付。数月后2016年9月支付了1万元,剩余货款45000元出具了欠条并付了一张支票,支票后被确认为假支票。原告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支票、退票理由书、收据;2.欠条、结数清单。被告何建平、美杉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美杉厂为何建平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4月,美杉厂向尚华厂购买价值49905元的LED灯饰配件。2016年8月21日,美杉厂交付一张票面金额26000元、支票号为10404430/31964399的中国银行支票给尚华厂,但该支票因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而被退票。2016年9月15日,何建平出具欠条,确认欠尚华厂主要负责人邱欠华货款45000元。此后,何建平、美杉厂未向尚华厂支付上述所欠的货款。本院认为:尚华厂与美杉厂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何建平、美杉厂应当向尚华厂支付货款45000元。被告何建平、美杉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美杉灯饰厂、何建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尚华灯饰厂货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美杉灯饰厂、何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幸锦婵黄锦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