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北海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北海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男,1970年6月14日,汉族,北海市四川路工行大厦,陈华贵,律师,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北海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变电东9巷24号;廖顺付,男,1979-3-17出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北海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顺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暂未发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