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更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谢月琴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月琴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325号罪犯谢月琴,女,1995年5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乡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乡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月琴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向社会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谢月琴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在伙房打杂岗位改造期间,能积极配合面房菜房小组长的分工安排,保证面房菜房有秩序供应面品菜品,并保证伙房卫生,较好完成了各项改造任务;积极参加监区的其他劳动,较好完成了各项改造任务,出勤率达100%,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月琴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于2016年6月13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2017年1月13日折合监狱表扬一次,剩余积分410分。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谢月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月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