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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0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与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XX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816号原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65607635L。法定代表人:丁予强,总经理。被告:XX,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与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涂 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乔兴秀书 记 员  周维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