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0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与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XX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816号原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65607635L。法定代表人:丁予强,总经理。被告:XX,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与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涂 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乔兴秀书 记 员 周维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