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国兴与杨焕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兴,杨焕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1000号原告:刘国兴,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杨焕福,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刘国兴与被告杨焕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立案,原告刘国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国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远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