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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国兴与杨焕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兴,杨焕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1000号原告:刘国兴,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杨焕福,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刘国兴与被告杨焕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立案,原告刘国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国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远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