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柴西青、周大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西青,周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柴西青。被执行人:周大荣。申请执行人柴西青与被执行人周大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冀1126民初1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经我院执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1126执460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师蓓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