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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宗富与浦北县古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富,浦北县古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442号原告:陈宗富,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萍,广西桂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北县古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解放路218号。法定代表人:陈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景才,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陈宗富与被告浦北县古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陈宗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有关权利主体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宗富负担。审判员  叶坤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宁冬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