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兴浩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603执2373号被罚款人:李兴浩本院在执行吴屯与浙江元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浙江元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罚款1000元,限于年月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