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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林锦斌与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潘大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斌,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潘大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286号原告:林锦斌,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刚,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张公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晓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霞,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该公司员工。被告:潘大友,男,汉族,1965年7月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锦斌诉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潘大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锦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潘大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锦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林锦斌承担。审判员 牛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