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民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晓波因与被上诉人XX涛、陈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晓波,XX涛,陈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终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晓波,男,汉族,1976年04月06日出生,住镇安县永乐镇青槐社区园中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涛,男,汉族,1982年07月05日出生,住陕西省柞水县乾佑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芳,女,汉族,1985年01月08日出生,住陕西省柞水县乾佑镇。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邦钰,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晓波因与被上诉人XX涛、陈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安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5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晓波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晓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衍举审 判 员 周 驹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