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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民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晓波因与被上诉人XX涛、陈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晓波,XX涛,陈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终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晓波,男,汉族,1976年04月06日出生,住镇安县永乐镇青槐社区园中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涛,男,汉族,1982年07月05日出生,住陕西省柞水县乾佑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芳,女,汉族,1985年01月08日出生,住陕西省柞水县乾佑镇。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邦钰,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晓波因与被上诉人XX涛、陈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安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5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晓波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晓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衍举审 判 员  周 驹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聪